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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免费为主机客户提交网站备案资料,请付款后尽快将网站备案表格填写好后发到我司service@ss-ce.com,或者自行登录信产部网站http://www.miibeian.gov.cn/login.jsp 进行网站备案手续。
再次声明:我司只负责提交备案资料,审核时间和是否通过备案由信产部指定的省级通信管理局操作,不由我司决定。如果备案提交二十天后还未通过审核(是否通过审核请到信产部网站http://www.miibeian.gov.cn/share/cx_dwfl_daimabiao.jsp?id=3 查询),请通知我司重新提交备案资料,对于未提交备案资料或因备案资料原因而导致无法通过审核及导致的后果,我司概不负责。
 
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何界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什么是电子公告服务?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送。
 
电子公告服务应办理哪些备案手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获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活动。

 
虚拟主机的 IP 或者备案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是否还需要再次提交备案信息?
 
如果备案成功,不需要再次提交备案信息,但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产部 http://www.miibeian.gov.cn通过备案时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更新(如果您是通过我司提交备案信息,请您联系我司提供备案的用户名和密码),否则可能被信息产业部罚款。
 
已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在网站的主页上标明编号的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已办理备案手续,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醒:
 
如果提交的备案信息虚假、不真实,我司将有可能再次关闭您的主机,直到备案成功,才能再次开启主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2 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3 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8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67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http://www.chinaeclaw.com/readArticle.asp?id=28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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